5月 旅行社服务协定

梅梦旅游旅行社服务协议

I. 当事方

梅梦旅游旅行社:以下称为“代理机构”,其权利和义务如下所述。

消费者:在本协议中称为“消费者”,其权利和义务如下所述。消费者的身份详细信息附在本合同中。

II. 一般条款

  1. 梅梦旅游旅行社(代理机构)保留更改行程中指定的酒店名称、交通工具和出发时间的权利,前提是在规定的标准内,并提前通知消费者。注册时提供的示例行程仅供参考。节目中提到的可选旅游的日期可由导游自行决定更改。消费者接受旅行的条款只要夜宿总时长没有缩短且住宿的等级和类别保持不变。
  2. 旅游的价格包含旅游或酒店预订凭证上列出的所有服务。酒店的入住和退房日期、时长、交通细节以及住宿类型也在凭证上说明。未列出的附加旅游和服务需支付额外费用。随游客访问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收取的税费、费用和类似费用,以及由于货币波动而导致的价格变更,均转嫁给消费者。这些变更会迅速传达给消费者,消费者可以选择在不支付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退出合同,或接受这些变更及其对价格的影响并同意附加合同。
  3. 代理机构作为消费者与酒店、交通公司及其他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中介,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消费者任何变更。对于未能按指定时间或地点出现的消费者、陆地、航空和海上运输的延迟或故障,或影响路线和行程的障碍(如雾、风暴或其他天气情况)的责任,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代理机构也不对罢工、恐怖主义、战争或不可抗力事件的行为,或由第三方错误或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导致的事故或服务中断负责。消费者必须向主要责任方寻求损害赔偿,仅在赔偿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向代理机构提出要求。
  4. 代理机构会将房间请求传达给住宿提供方,但无法保证满足。客房在到达当天的下午2:00提供,离店当天必须在上午10:00之前腾出。
  5. 根据套餐旅游合同规定第6条,约定的价格和条款不得更改。但港口或机场着陆税和类似费用的变更,以及影响旅游价格的货币波动不受此条款限制。在套餐旅游开始之前的任何价格上涨将通知消费者,消费者可以无罚金取消合同。
  6. 代理机构对旅游开始后发生的对消费者有不利影响的变化负责。梅梦旅游旅行社可以依据 TÜRSAB 基尔塔亚标准以货币或提供同等服务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若已使用或消费了额外或替代服务,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权将失效。
  7. 消费者有责任提供准确的护照上所列的姓名。如果消费者与代理机构的合同副本之间存在差异,以代理机构的记录为准。
  8. 旅行参与者可携带两个行李箱,每个行李箱的尺寸不得超过50厘米 x 70厘米,且重达20公斤。消费者对其行李及内容物负责。
  9. 气味刺鼻、泄漏、易燃或爆炸物品,以及所有尖锐、切割物品和武器及所有类型的动物,未经代理机构明确书面允许,不得携带上交通工具或入住住宿。
  10. 本协议未涵盖的任何事项应遵循相关法律、公约和规章,包括第1618号法案、第4077号法案、第4288号法案、第2634号法案、IATA、IHA、UFTAA公约规定、《民用航空法》、《土耳其商业法》和基于国际公认的法兰克福表的 TÜRSAB 基尔塔亚标准。
  11. 所有包机航班安排受国际航空规则的约束,包括华沙公约,航班时刻表可能会更改。出发时间无法保证,承运人可能会修改或省略中途停靠位置。航班时间在出发前48小时确认,任何变更均不对代理机构产生责任。
  12. 如果采用飞机、火车或船只出行,票价上涨将按比例加到公告的旅游价格中。
  13. 购买旅行保险的消费者的保险范围由保险公司的保单定义。代理机构不对保险公司负责的未完整或缺损的履行、损害或损失的索赔负责。根据第1618号法案第12条,保险涵盖套餐旅游价格,如果旅游未提供或未完整提供。请向销售代表索取您的保险单。
  14. 如果消费者要求代理机构处理签证手续,必须至少在出发前一个月提供有效期至少为六个月的护照和领事馆指定的所有必要文件。消费者负责任何费用,代理机构仅作为中介。如果签证未获批准,则适用规定的取消条件。代理机构对签证拒签或入境拒绝不承担责任。
  15. 未签署合同但参与旅游的消费者视为接受所有合同条款,因委托一位代表消费者签署。即使消费者未亲自签署,合同条款也是有约束力的。
  16.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已阅读、检查并接受。代表合同中消费者签署的个人接受全部法律责任。

III. 付款

  1. 在登记时必须支付至少35%的预订费用,余额不得晚于出发前10天支付。未能按时支付,将导致预订被取消,并收取总费用的35%作为取消赔偿。


IV. 取消、变更、转让

  1. 代理机构可以在出发前7天内取消或更改旅游行程,如果未满足最低参与人数或有其他必要原因。消费者有权获得全额退款。
  2. 如果消费者在出发前至少15天取消旅游,将提供全额退款(不包括定金)。对于涉及交通票的行程,适用相关公司的取消规则。
  3. 在出发前15-7天内取消或更改,需收取35%的费用,出发前7天内的取消需全额付款。
  4. 特殊或提前预订的服务在出发前60天内可退款。退款金额将在接近出发时逐步减少。
  5. 飞机、火车或船只旅游的取消条件遵循承运人条款。
  6. 消费者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支付全额费用,将根据取消条款收取费用。
  7. 定期航班不允许更名。消费者需负责与遗失票证相关的罚款。
  8. 未能在旅游开始时到达的消费者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否则,所有预订将在24小时后被取消,且不予退款。
  9. 消费者或直系亲属的重病或去世是例外,需提供证明。
  10. 旅游可在出发前7天内转让给另一个人。受让人和消费者共同承担额外费用责任。
  11. 如有必要,代理机构可修改行程、酒店或交通安排。如消费者不接受这些更改,可以取消并获得退款。
  12. 在出发前15天内的包机取消不可退款。

V. 争议解决

  1. 争议受 TÜRSAB 仲裁委员会管辖。
  2. 法律争议在伊兹密尔法院和执法办公室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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